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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个建筑公司的负责人,因建筑合同发生纠纷,起诉了对方,保全了对方房屋一栋。 保全后,对方却把保全的价值180万元的房屋及附属设施,以50万元的低价卖另外一个单位,由于房屋产权是由我方保全,因此对方和另外一个单位发生了买卖合同纠纷,因对方是属于股份性企业,董事长一人作主,卖给了另外一个单位的,所以另外一个单位又把对方告上所属州的法院,经过州级人民法院判决,他们的买卖合同有效,我的对方败诉。而后,我的对方因败诉,又上诉到所属地方的高级法院,结果我的对方再次败诉,买卖合同继续有效。 而我方保全对方的房屋一年多以来,对方和另外一单位都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并保全时房管部门也没有任何异议,而现在我们之间的判决生效,在我们执行当时,另一单位才提出异议,说他们之间经过高院判决,他们的买卖合同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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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7-21 23:3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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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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