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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被告已于1993年协议离婚,当时儿子跟随被告,由被告抚养,尔后被告将儿子带到青岛其再婚夫处,我承担抚养费。2002年8月被告又将儿子送回武汉交由我抚养,有关抚养孩子的事项经双方协商并签订了协议书,该协议书经公证处公证。其后,被告以种种借口少支付或不支付抚养费,经多次劝解无效,我只有求助于法律,因我们三人的户籍均在武汉市,且协议书的履行地也在武汉,我就到当地基层法院起诉被告,但法院以被告就原告的原则,要我到青岛去起诉,这样我们就非常被动,被告不付抚养费也许就会得逞。

证券投资
2004-07-23 12: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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