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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被告已于1993年协议离婚,当时儿子跟随被告,由被告抚养,尔后被告将儿子带到青岛其再婚夫处居住。2002年8月被告又将儿子送回武汉交由我抚养,监护人随即转移与我。有关抚养孩子的事项经双方协商并签订了协议书,该协议书经公证处公证。现被告以种种借口少支付或不支付抚养费,因我们三人的户籍均在武汉,协议书履行地也在武汉,但我在武汉基层法院起诉,立案处以原告就被告的原则,要我到青岛去起诉,那样我们就非常被动,被告就可能得逞。

刑事案件
2004-07-21 21:2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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