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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了,本人在哈尔滨老家还多年没回去了,孩子过户到我名下,我户口是黑龙江海伦的农村的,我前夫也是农村的,我户口所在地不让迁,就卡在孩子过户可以,得让我签一个孩子过户不行要地,才能迁过去,这合理吗?如果我签了是不是代表我放弃了这个权益,这不是我应有的权益吗?现在的农村领导不为老百姓谋福利,这是在干什么,我能怎么做?我都不知道还找谁?这样的情况我能和谁反应!投诉无门!!

民事相关
2020-06-12 05:33:46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你好,咨询公安机关,与户籍部门核实。
  • 离婚诉讼的财产分割,本着婚前财产个人所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平均分害的原则分割。
    在离婚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常有的纠纷问题就是一方转移财产,或者隐瞒财产,所以,离婚诉讼时应申请法院对被告方进行财产保全。
    如果在离婚诉讼前或者财产保全前所转移的财产,诉讼方应当进行举证,如果提供不了合证明,法院只会按已保全的财产进行合理分割。
  •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村居民的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夫妻双方所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相应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制的范畴。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原则是:夫妻一方在婚前已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或一方与其家庭成员共同承包而享有的经营权,应确认为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因为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承包方是以家庭为单位,按家庭成员人数确定土地面积,没有成为家庭成员的夫或妻一方,对另一方在婚前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享有财产权,不能确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当根据土地承包的情况,可以分开由双方分别承包,也可以将土地由一方承包,另一方给予适当补偿。司法实践中,情况较为复杂,应区别情况分别处理。
  • 依照《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二、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的规定,应认定为个人财产。
  • 个人认为不合理,建议您可以向上一级政府部门反映情况。土地应归集体所有,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
    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 (三)发包方依法收回和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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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