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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1年7月毕业,进了现在这家公司,刚进公司的时候被要求签劳动合同,合同期为五年,当时觉得这合同中的不太妥当,但如果不签就没工作了,因为那时已经过了找工作的时间了,没办法就签了。 现在对公司的很多做法无法接受,彻底灰心了,想跳槽到同行业另一家公司发展,已经与5.24日递交了辞职信,可公司不同意,并威胁我要想走就要赔偿2万元,我一年的总收入也才这么多呀,可怎么办呢! 关于劳动合同中有这样的条款: 1.乙方若主动提出终止劳动合同或不告而辞,根据劳动部有关文件规定,由乙方支付甲方经济补偿金,培训费,招聘费和离开后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2.乙方要求调离工作单位时,三年内不得从事与甲方产业,产品,技术以及市场相关或有竞争的工作,也不得泄漏甲方的专有技术,否则,甲方有权根据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向乙方本人及其所受益单位索赔。 3.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应当根据后果和责任大小,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现在我有几点疑问: 1.我已经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公司了,但公司没同意,如果现在直接离开,算不算不告而辞? 2.关于上面第二条,我觉得带有明显的竞业避止性质,但其中只规定了我应当承担的责任,而没有提及公司应尽的义务,对我没有相应补偿,这是不是侵犯了我的择业权,这样的霸王条款有效吗? 3.关于第三条,并没有约定具体的赔偿金额,那所谓的2万元,有没有根据? 4.公司不同意我离职,也不安排人员接手我的工作,但我已经把相关的资料和图纸交给了公司技术资料管理部门,而且他们也接收了。我这样算不算完成了交接工作?以后公司的工作如果有什么问题,我有没有责任? PS:很多学生刚毕业,由于涉世不深以及社会的就业压力,为了混口饭吃,不得不跟公司签订各种不平等的协议和诸多霸王条款,极大的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作为弱势一方的劳动者,我们怎样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请各位律师指点!

劳动纠纷
2004-06-28 23:51:01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按照《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三十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但由于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有关约定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 “但由于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有关约定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指的是什么呢?
    现在已经过了一个月了,可公司还不给我办手续,这是不是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呢?我该怎么办?
  • 那“各种费用”包括什么?计算时以什么为依据呢,我是否有权对其计算内容提出置疑呢?
  • 按照《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三十日,可直接离职。
  • 1、我个人的网站在有相当的关于劳动合同争议的文章,你可前去阅读参考。
    2、你当然不是不告而辞;签订竞业禁止时,单位一般应当给予劳动者一定的补偿;2万元违约金没有明确依据,不过将各种费用计算出来后,不知道会比2万元相差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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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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