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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3年11.19日就职于沈阳同联集团南京办事处,当时签订了试用期合同三个月,即至2004年2月19日到期,试用期满后继续工作但未签订正式合同。2004年5月下旬,公司下发文件对员工进行分类a.b.c,要求c类员工自动辞职,否则算违反公司纪律开除。6.30日,公司核定我们离职。到目前为止,公司并未为我交纳任何保险,也无任何经济赔偿。 注:南京办事处只是租房做商住,并未在南京注册

知识产权
2004-07-25 19:07:4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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