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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律师女士/先生, 您好。 非常高兴能得到您的帮助。事情是这样的,我与2006年10月份和一家日本独资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上班的地点是在北京的分公司。合同的期限为14个月,其中包括了2个月试用期,合同的开始日期是2007年4月1日。但是2007年2月,这家公司因为内部的变动,解散了位于北京的分公司,因此我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对方将无法履行。对方公司答应赔偿我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赔偿金,也表示可以接收我去他们位于日本的总部工作,还帮我联系了其他的工作,但是也不能保证其他的公司一定会要我。 我想请问一下,在这种情况下,我应该管公司要多少赔偿金? 谢谢

公司企业
2007-02-27 12:4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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