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协议在下列情形下无效:
1)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我国《仲裁法》第16条规定了仲裁协议的形式要件,即仲裁协议必须以书面方式订立。因此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不受法律的保护。
2)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仲裁协议无效。
我国《仲裁法》第2条和第3条规定,平等主体之间的
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而婚姻、
收养、监护、扶养、
继承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4)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该仲裁协议无效。
5)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者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对此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