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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是一名技术人员,高工职称,现已向公司递交了辞职报告,想跳槽到本地另一家同行业厂,但在99年与公司签定了承诺书,当时公司要求所有的具有技术和管理经验的人员,由公司制定的统一格式、条款的承诺书,集中到会场全部签字,多数人不愿意,但迫于压力,只好签啦,当时还有一名公证人员在场。 承诺书的主要内容是: 我是XXXX公司的一名员工,为了保护本公司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我愿意自觉遵守公司员工手册中保密守则,并诚恳地向本公司作出如下承诺: 我主动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的三年内,决不到与生产同行业厂单位工作,或将公司的技术资料透露给对方。若本人违反上述条款中的任何一条,本人愿意接受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并愿意承担法律责任:1、自愿向公司缴纳本人上年收入十倍的罚款(在事发后一个月内兑现); 2、公司立即解除与本人的劳动合同; 3、如果情节严重,公司可追究我的法律责任。

经济相关
2004-07-16 12:31:35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我已回答过您的问题。罚款一说不符合法律规定,应是违约金,如您觉得过高,可申请劳动仲裁。公司与您所签劳动合同及协议的法律效力,要作详细分析,我只能判断为大部分有效。在劳动合同法律关系中所确认的条款,只要不违法且双方自愿签订,一般是有法律效力的。

    许东耕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硕士、MBA研究生,江苏汇天元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高级合作人,江苏省优秀律师。原在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工作。1994年始从事律师工作。秉“法律至上、正视国情、专业理性、成熟有效”之执业理念,愿以专业知识和智慧为社会各界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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