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是一名技术人员,高工,现已向公司递交了辞职报告,想跳槽到本地另一家同行业厂,但在99年与公司签定了承诺书,当时公司要求所有的具有技术和管理经验的人员,由公司制定的统一格式、条款的承诺书,集中到会场全部签字,多数人不愿意,但迫于压力,只好签啦,当时还有一名公证人员在场。 承诺书的主要内容是: 我是XXXX公司的一名员工,为了保护本公司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我愿意自觉遵守公司员工手册中保密守则,并诚恳地向本公司作出如下承诺: 我主动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的三年内,决不到与生产同行业厂单位工作,或将公司的技术资料透露给对方。若本人违反上述条款中的任何一条,本人愿意接受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并愿意承担法律责任:1、自愿向公司缴纳本人上年收入十倍的罚款(在事发后一个月内兑现); 2、公司立即解除与本人的劳动合同; 3、如果情节严重,公司可追究我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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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的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无任是否签定协议都不能非法使用,但商业秘密构成需严格的条件,不是任何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都构成商业秘密的.你签定的可能是包含有竞业限制条款的协议,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同时签定相关补偿条款否则无效.所以你只要不非法使用单位的商业秘密,将不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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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