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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我们地区拆迁,那时我们地区有一个不成文的规矩,迁入一个户口,拆迁补偿费是181500元,扣除19800元(如不迁入这个户口,30平米*660元),剩下的钱是迁入户人与本户平分,其中我们家就有一户迁入,按理说她应该拿走约8万元左右,实际她没经任何人商量拿走16万元。鉴于这个缘故,之后她主动借给我买东西钱10万元,当时打了借条:“今暂借10万元,2000.6.9”因为考虑当时拆迁补偿应给我的8万元她没给,故此也就顺水推舟借了这笔钱,4年过去了她一直没有要过,直到今年3月份她要让我还钱,当时我只还了她2万元,我觉得那8万元钱就不应该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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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7-12 08:2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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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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