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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个在异地打工的年青人,我2001年7月1日与公司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我与今年3月提出辞职,公司也已同意,但我于2003年9月耍了22天探亲假(我当时申请的为2001至2002年的),我现在想找前公司支付我2002至2003年探亲假为加班工资,但公司却说我没有提出过申请,请问我该怎么办?谢谢

公司企业
2004-07-13 11:4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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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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