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四川乐山的一名警察(正式),2002年4月17日执行公务——驾车到资中送劳教人员,返回途中在雅高速新津段因过度疲劳追尾发生交通事故,2003年经法医学会鉴定为交通事故七级伤残。事情已过去了二年多,单位除了承认我是公伤并支付了医疗费外我没得到一分钱补偿,也没为我申请《人民警察伤残抚恤证》。单位可能想一拖了之,我也因一直没找到关于警察因公负伤该享受哪些方面的文件而没有找单位,毕竟没有文件而去找单位,如果闹僵了对自己也不利。警察负伤到底是“公伤”还是“工伤”,现在即使工人受伤也有新《工伤保险条例》来维权,那警察受伤该用什么来讨回自己应得的权利?如果参照省政府关于对新《工伤保险条例》来执行,那么2002年12月31日以前因受到伤害未申请工伤认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不再受理工伤认定。如果真是这样难道警察负伤就没人管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