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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叫施**,今年49岁,1986年因公至残,一级残疾,一级工伤,1997年公司要和我解除一切关系,不然今后工资、药费什么也没有了!迫于单位和生活的压力我和单位签定了这个协议,当时因为公司已破产并吊销了营业执照,无法做公证所以借了盛达公司(个人)的营业执照与我签订的协议,我的单位是**市房建公司并非盛达公司,刘**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良碧是房建公司职工,钱是房建公司给的。附:① 协 议 甲方:海伦市**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施百江(原海伦市**公司职工)        经公司领导研究决定与乙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给乙方买断工龄髋(一次性解决)医药费、护理费等一切费用计六万二千元。  二、甲方给付乙方钱后即吊销乙方档案解除双方工企关系。  三、乙方今后不得以生活困难等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任何条件,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    务。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和主管局各执一份,甲乙双方签字后经法律公证生效。                         怎么办?

证券投资
2004-12-27 14:5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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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