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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买了一幢商铺加住宅的房子,但开发商把应该给我的发票遗失了,一张73万,一张63万,。开发商很狡猾,开始的时候承认,后来就想赖了。后来我就想了个方法和他们签了个《备忘录》,清楚写明:开发商承认遗失我的发票;我接受他们的2张发票复印件;以后事情友好协商。当初写《备忘录》的原意是拿到他们遗失我发票的证据,再到法院告他们。 我今天写了诉状到上海市普陀法院,我认为我这是主张我的权利-拿我应该拿的发票,非财产案件-行为自诉(50元诉讼费)。但法院认为要按136万的金额收诉讼费(一万多元了,我拿不出来),我跟法官说如果发票也是财产,那不是我的房子就是2倍的价值了,况且我是主张拿发票的权利。法院说他们一定就要这样收诉讼费才好立案,而且我的官司一般会输,因为《备忘录》上我接受“发票复印件”是我和开发商真实意思的体现(我非常怀疑开发商和法院打了电话,有默契了)。 请问专家我该怎么办,这世界还有说理的地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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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7-05 19:2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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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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