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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要我们归还税款的年限是1999年10月---2001年8月,假如公司认为是公司为我们\"代缴纳所得税\",那也应该首先事前得到我们认可\"是欠公司的代缴税款,\"并和我们签订还款条款,并再由我们签字认可!但公司并没有做这手续.我们也没有日后还要归还这税款的意识,2002年8月份,由于要到国税局办理退税手续,故向公司索取缴税单,才在公司财务制作的一张众人税单汇总在一起的领用单上签字,签字日期是2002年8月份中下旬.

证券投资
2004-07-06 20:3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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