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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外企工作,公司于1994年开业,我们全体员工与公司签订的是实得工资。1999年我购房,按国家政策规定,现在我得到了退税款,现公司要求我退回部分税款,理由是2001年9月份之前是由公司替员工缴纳个调税。但事实情况是这样的:1994年至2001年9月份全公司员工的工资单上没有显示出个调税的扣款项目,2001年9月份起,公司给全公司人员特地增添一项津贴,是以每个人的工资多少为依据而定的,并清楚地在工资单中列出,同时,个调税的扣款项目也清楚地在工资单中显示出来,根据这个工资单的变动,可以充分显示出这样一个事实:(1)现在我们每个人与公司约定的是税前工资,所以个调税有我们自己承担,并在工资单 中清楚地表示出来了。(2)过去我们每个人与公司约定的是税后工资,所以个调税也是有我们自己承担,只是由公司将工资的一部分,直接拿去为员工缴纳个调税了,故在工资单 中即没有体现出税前工资的一部分工资,也没有缴纳个调税的扣款项目。这两者相互抵消了,所以有了这样一个假象:公司为我们全体员工缴纳了个调税。现在公司又说:当初在为我们购房员工分别开具交税款单(即以每个人的姓名开)时向我们说过\"税款要归还公司\",另外:我们在办理退税时,向公司索取缴税单据时,我们每个人也签过字,(只是说明我们拿取了几张税单,合计金额是多少!)当时我们每个员工,也没有法律意识,对公司所说的话,没有认可和拒绝 ,只是一听而过.

知识产权
2004-07-02 13:3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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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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