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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厂原厂长2001年虚做工程决算,从中套取现金30多万元存入厂出纳员手里(原被私分,后听到有人举报他们后,才把钱交到出纳手里)厂子在最困难的时候没有钱买车,把职 工的房照都押到银行贷款买车,他们都没有把这笔钱拿出。没有流动资金的时候花1分利向社会集资,他们也没有拿出来,现在被检察机关查出来了。1:请问他们虚做工程决算算不算犯罪行为,2:请问这笔钱可不可以认为是他们贪污了。法律上对他们的处理是如何规定的?

继承
2004-07-11 18:5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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