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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亲于1994年5月至1995年底陆续借钱给被告,1996年元月被告出具欠条一份,金额为:28589元,约定月利息为3%。经我父亲反复催讨,被告于1998—2000年归还本金5500元。我父亲看自己催讨无望。于是在2000年3月告上法庭。法院于2000年5月15日下达民事判决书。被告仍然不归还,最后此案转到执行庭。可因为被告的顽固以及地方执行庭力度不够,我父亲至今分文未收。上述的28589元是我父亲作为中间人向村百姓所借,所以这些年我父亲一直在外靠给别人做小工替被告还钱。刚要出头,祸事临头,我父亲因劳累成疾,现身患胃癌,现在想来,心有不甘。特此案现委托于我。另,被告现在一直在外(不知在哪),被告在2002年与其妻子离婚,2003年其妻在镇上自建一套价值7万多的楼房。

刑事案件
2004-07-02 15:0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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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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