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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主题,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却被法院判医疗事故罪,有律师敢代理申诉吗。 案情经过:2000年,X医师受乡卫生院邀请为一难产妇行剖宫取胎手术,术中发现产妇子宫收缩,由由乡卫生院医生陪护转院途中产妇死亡。公安局法医尸检未见到手术损伤血管结扎不全引起出血的事实,却分析认为是手术损伤大动脉结扎不全致急性出血性休克死亡,经医疗事故鉴定认为资料不全,法医尸检无病理报告,无法对死亡原因进行鉴定,检察院以非法行医罪起诉,法院二审以鉴于无证据证明X医生的行为与患者死亡存在因果联系,以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判刑3年,刑罚执行完毕后,省高院于2011年指令再审查明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未注册的X医生不适格非法行医犯罪主体,原判非法行医罪不能成立,审判委员会决定改以医疗事故罪判判2年6个月。审判长判后答疑:合议庭没有审理过医疗事故犯罪,我也不知道审判委员会是凭什么判的。终审法院不受理申诉,院长凭个人关系联系省高院法官作出驳回申诉通知书。向两高申诉无果,均告知向终审法院申诉,但终审法院以省高院已经不会处理,拒绝对申诉立案复查,有律师敢于代理申诉吗。

医疗纠纷
2020-06-14 15:02:46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你好,具体什么原因造成的
  • 医疗事故罪怎么认定?
    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罪的相似之处在于:(1)两罪在主观方面均属过失犯罪;(2)二罪在客观上都造成了人员伤亡的后果。区别在于:(1)主体不同。前罪的主体是生产单位直接从事生产或指挥生产的人员;本罪的主体是医务人员,二者业务性质不同;(2)客体不同。前罪侵犯的客体是工矿企业的生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危及的是不特定或多数人的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本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医疗机构的管理秩序;(3)过失行为发生的场合不同。前罪发生于生产作业中,而本罪发生于诊疗护理过程中。
  •   医疗事故鉴定费用预缴付 1)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鉴定费;  2)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预先缴纳鉴定费;  3)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对需要移交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  4)法院首次委托鉴定的,由医疗机构缴付;  5)对首次鉴定不服,再次申请鉴定的,由申请再次鉴定人缴付;  6)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当事人支付。
  •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 本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   一、一级医疗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   (一)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死亡。   (二)一级乙等医疗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植物人状态;   2、极重度智能障碍;   3、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   4、临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恢复,靠呼吸机维持;   5、四肢瘫,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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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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