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因先后给女方聘金、礼钱等共计30000多元,在男方积极筹措婚姻时,女方以外出考试为名携款出走,然后通知男方,她认为双方不适合所以选择离开。后得知,该女子李四与一男子李甲一起在外,该女子李四在校时就与该男子李甲确立了恋爱关系,并一直保持恋爱关系,双方父母都知道此事。在张三与李四恋爱过程中,女方家庭故意隐瞒事实宣称女方没有谈过恋爱。李四与李甲携款共同离开李四家是很清楚的,但故意隐瞒事实,宣陈自己不知道女儿去了哪里,还要求男方活要见人、死要见尸。

损害赔偿
2004-07-02 09:35:26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