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规定一周工作时间为40小时,我们公司一周工作44小时,请问这合规吗?超过的四小时是属于加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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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1995年3月25日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第三条修改为:“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每周工作超过40小时但不超过44小时,且不作延长工作时间处理,劳动行政机关有权要求其改正。
每周工作时间超过40小时的4个小时,属于延时加班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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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属于加班,应当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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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加班应该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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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小时,我们公司一周工作44小时,请问这合规吗?超过的四小时是属于加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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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