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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第四十五条中规定: “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对包修 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 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 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此车在保修期内只是在解决一个熄火的问题上,商家就几经周折(修理三次仍不能正常使用,且已提出换车要求)

证券投资
2004-06-29 17:27:5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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