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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我是买方,到交房日期了,电话没有过户,订房合同上其它约定内容第一条写明“甲方在交房屋钥匙前,此房产一切费用全部结清”第二条写明“交房日期,为全款到位日期”卖方因此房正在出租期内,于6月17日要求买方延迟至6月底,买方于6月16日贷款到位即可给付卖方,出于对卖方的理解,表示同意,至6月26日,卖方提出要买方先将买方所贷房款提前给付。并且不同意将室内电话过户给买方并索要200元作为电话的损失。

行政纠纷
2004-07-14 22:5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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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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