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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公司有部分月薪员工,声称星期六、日为法定假期。在新春假期中 (二月十日起至二月二十六日止),除了大年初一、二和三必须为法定有薪假期外,其余的六个星期六、日 (即二月十/十一日,十七/十八日,二十四/二十五)都为有薪假期。公司必须支付该等员工于新春假期中合工九天工资。请问:星期六、日为法定假期之说是否正确?如否,该等员工是否有权要求公司支付上述之六个星期六、日之薪金呢?

劳动纠纷
2007-02-12 14:07:1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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