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1993年5月经现单位领导同意调进,在单位(事业单位)从事行政工作,至今已11年。由于单位领导人意见不统一,一直未能办理调入手续。现任领导只把我视为招聘人员的劳动关系。今年单位再次进行竞争上岗,出台了竞争上岗的有关规定。其中一条;“凡招聘人员女满43岁,男满48岁的不再续聘,解除劳动关系”由于本人年龄超出此条规定,单位决定让我下岗明确不再给我岗位,只发当地最低生活费。这样一来,本人的生活就此无保障!几十年的工龄就此废掉!单位至今末给我办养老保险,我今后该怎么办!现向各位专家咨询,单位的这些规定对吧?有法律依据吧?
-
你好!关于你的情况,第一,你和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现在还没有解除,单位还在发你最低生活费就是证明.你可以就要求单位给你安排工作、以及养老保险等事项向单位提出来,如果还不行,你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如果单位现在解除你的劳动合同关系,那应该给你赔偿才对。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