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年甲乙两人合伙办了一个企业,有企业法人资格,股份合作制性质,甲为企业法人代表,乙为出纳,在经营过程中,因企业效益不好,2000年又合伙了丙和丁,到此该企业投资120余万元(甲丙丁100万、乙25万),企业效益还不见好转,甲丁两人去做其他生意,企业由丙负责。2001年底,为了过年,经合伙人丁同意(甲不在家),丙知道但没有反对也没有同意,乙以企业的名义,将企业的部分产品出售,货款约5万元左右,除付工人工资和运费外,剩下的由甲乙丙丁四人分去过年用(因没有写条子,乙不认帐),因当时企业财务不健全没有会计,所以没有将货款做帐。这事甲丁对乙的行为都认可,但丙不认可,于2004年初告乙职务侵占罪。其实,乙在负责企业经营过程中瞒着甲乙丁三人将甲的法人代表偷偷变更为自己,同时利用负责企业经营的便利,将企业货款50余万元自己一人拿去使用(包括企业的运转费用和自己其他费用),未经其他合伙人经手,究竟多少也不知道。同样,也没有做帐。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