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公积金提取个人有未结算的审批

房产纠纷
2020-09-07 23:04:53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建议向当地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咨询解决处理
  • 个人公积金申请住房贷款购房提取条件。申请个人住房贷款(含商业性住房贷款、公积金住房贷款以及组合住房贷款)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在正常还贷期间每半年提取一次。下面就由法律快车的编辑为您介绍。   个人公积金申请住房贷款购房提取条件   1、提取条件   申请个人住房贷款(含商业性住房贷款、公积金住房贷款以及组合住房贷款)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在正常还贷期间每半年提取一次。首次提取须在正常还贷两期楼款后,可提取已偿还贷款的本息,第二次及以后各次,提取额按自上次审批日起累计实际还款额(含提前还贷部分),每次提取后账户内须保留最少100元的余额。   2、所需材料   第一次提取(已供两期楼款后可以提取)   (1)商品房购销合同和销售登记备案表(二手房提供房地产权证或购房发票、契税完税证明)。   (2)银行借款合同(组合贷款需同时携带商业及公积金贷款合同)。   (3)已付的首期购房发票或加盖发展商财务公章的收据(二手房须提供购房发票)。   (4)提取人身份证。   (5)住房公积金专用存折或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6)结婚证(只适用于借款人配偶提取)。   (7)商业性住房贷款的,需提供银行商业住房贷款借款凭证、商业住房贷款的累计还款证明(需加盖银行业务公章)或供楼存折(需打印累计还款记录)。   (8)供楼账号变更时需出示账号变更证明。   第二次及以后各次提取(每次提取必须相隔半年)   (1)提取人身份证。   (2)住房公积金专用存折或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3)商业性住房贷款的,需提供自上次审批日起累计实际还款证明(需加盖银行业务公章)或供楼存折(需打印自上次审批日起累计还款记录)。   (4)供楼账号变更时须出示账号变更证明。
  •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
    4、离休、退休的;
    5、出境定居的;
    6、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7、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8、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总结:该条例第25条规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 一、购买商品房提取公积金需要的材料:
    1、填写《温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式一份;
    2、职工本人身份证件;
    3、提供商品房买卖(或预售、销售)合同(已实行备案登记制度的县(市、区)需先经备案登记)和各期购房款的收款收据。如已开具正式发票的,提供销售不动产(房屋)专用发票(发票联)(如销售不动产(房屋)专用发票(发票联)原件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已被房屋产权登记发证部门收取的,可提供销售不动产(房屋)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和契税证原件)。
查看全部4个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