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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13px]在法院判决书正式生效后,我作为原告进入法律上的执行程序,开始了我的追债之路。 判决结果摘录如下: 被告佳新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后五日内[b][color=red]一次性[/color][/b]给付原告xxx人民币466400元(其中……)。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庭表达了因原告的债务在之前已全额给付了其他债权人,现在已无法执行的意思。后由于种种原因,执行庭答应在最近[b][color=red]先给[/color][/b]我10万元,并口头允诺剩余的钱以后[b][color=red]再给[/color][/b]。 我得到上述的答复后,心里总是忐忑不安。执行庭做出的这个方案,是否能够切实有效的保障我的合法利益?我担心10万元拿到之后,剩余的钱将变成镜花水月。 希望能听到您的宝贵意见和建议,谢谢![/size] [size=13px] [/size] [size=13px][size=13px]其中的"种种原因"是这样的: 在执行过程中,我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50万),然而在最后执行时,法院似乎在财产保全方面有难言之隐,后来经过多方多次的协调,执行庭才给出了上述答复。[/size] [/size]

民事相关
2007-02-07 11:2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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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