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我的母亲退养后无事可做呆在湛江家中,在海南的大姨打电话给母亲,说她能从海南烟草公司拿到烟草生意指标做烟草生意,利润很高,但缺少本钱,求母亲借给她,她承诺会每月支付5%的利息作为回报。母亲鉴于姐妹之情,就将家里的十万元借给她,以后的两年,大姨都很按时地支付利息,且平常对我家出手都很大方,于是母亲没有怀疑,将大姨支付的利息继续投资在大姨那。2000年,大姨说自己的生意越来越大,手上的资金很紧,希望母亲帮她借,于是母亲和自己以前共事的同事商量,母亲将大姨会每月支付5%的利息的事情也告诉了同事,同事商量后决定说借条要写母亲的名字,不能写大姨的名字,否则就不借,在大姨的再三保证不会出事下,母亲答应了,于是,母亲与十位同事签了借条,我父亲也和他的同事签了借条,然后将借到100万交给了大姨。此后,大姨也很按时支付高额利息,由我父母亲转交给各自的同事。直到2003年6月底,大姨逐渐支付不起利息,被海南其他人告上法院,并于2004年5月被判集资诈骗罪死刑。另,在大姨未出事前,即2003年4月份,我在广州买了房,房子写着我的名字,并由我交月供,但首期是母亲出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