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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19年12月20日右手大拇指指尖骨骨折,住院十天在家休养现工伤己认定待劳鉴,期间11月份工资公司以工伤为名未发放,停工留薪期工资未按月发放,2020年4月由于生活拮据要求公司发放拖欠和停工留薪期工资,公司领导说等工伤全部处理完后一同发放,本人认为不合理,请问专业人士我该如何维权权?谢谢

劳动纠纷
2020-05-09 12:50:09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个人建议您参考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 你好,先与用人单位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不服仲裁的可以起诉到法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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