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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3年10月将天通苑的房子租给了一个人,租期半年,他付了房租和押金1400元。到今年4月底他搬走时我发现他将房屋内的桑拿房损坏(原因:因水管长期漏水他没有修导致将桑拿房底部泡坏),但因他还有两个月电话费未交,我就让他先交了电话费再来退押金,并向他讲了损坏桑拿房的事情。他后来要求退押金,而我要求他赔偿桑拿房,谈不拢,他就找了一些人到家里来闹,警察也来了。现在他起诉至法院,要求我退还押金。

继承
2004-06-05 11: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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