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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广州的一名生意人。我有一单这样的应收款,当事人是江苏南通的。请问你们受不受理?事情是这样的:2001年年底,我把美国一家公司原本准备下到泰国一家厂商的塑料袋订单介绍给南通华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老板张春华。当时在上海见到华盛公司老板张春华时,我向他口头提出我在营业额里提3%的事情,他也口头答应。之后我邀请美国这家公司的人来上海,去南通看了厂并在上海浦东美林阁大酒店签订了合同,合同额是每年800多万美金。签字的是张春华和美国那边的一个副总裁。之后为了前期的验厂,打样和送交检验,以及为准备生产,协调制造商和美国公司的合作关系,我在南通一直工作到第二年5月份。2001年11月份,我与张春华签订了正式佣金协议,协议规定我可以从张春华从这家美国公司的收汇额中提取1.8的佣金,并规定在收汇一个想起之内支付。协议中并规定他和美国公司来往的商业文件,如果我提出需要,他们应该给我提供一份副本。但是一直到我离开南通之前的2002年5月底,张春华才首次付给我4万元人民币。因为张春华的生产能力严重不足,2002年实际生产的数量是180个集装箱约330多万美元(180个集装箱×1440件/每个集装箱×$13.1/每件单价)。2003年生产的数量为约200个集装箱约370多万美元。今年他们还是在生产美国这家公司的产品。2003年年初,在我的屡次追收下,他又付给我4万人民币。2004年1月,他付给我2万元人民币。这样以来,他已经付给我的佣金还不到我应得的十分之一。我的意思是,不一定非要通过司法途径,因为他现在还是认这笔帐,也没有拒绝支付。所以想拜托您帮忙处理这些事情。尽量大家在不撕破脸的情况下把事情处理好。我因为离南通比较远,找他不太方便。老是电话催收的话效率很低,每次收少量的不知道什么时候才能收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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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6-01 10:5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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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