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律师你好! 我想咨询两个问题: (一)我曾在广州某公司做销售工作做了3年零4个月,现在已经被公司解聘半年了。在我做销售工作期间,我负责的客户有10万元货款没有收回(离职时),公司以此为借口扣下了我的应发的其他业务的提成奖金1万元(这些提成对应的货款都已经收回)。在我的要求下,公司给我出具了一张证明,写明:”在2004-2006年共10074元的风险金工资,为我在公司工作期间的业务提成,在我将所有经手的客户销售货款收回后予以发放,如有未能收回的,我将承担50%的货款损失,在以上提成中扣除,并盖上了公司的公章。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合同上也注明“如在离职时有货款未收回的,负责此笔业务的业务员将承担该笔货款50%的损失”(此合同是在未经双方商量的,我已经签了字,合同未在劳动部门备案,不知有没有效?是否霸王合同?)。对于我的客户欠款情况是这样的,共两个客户,共计10万元货款,在我离职时,已欠款1年以上,于是该公司对欠款情况进行了确认,并盖上了该公司公章,但是估计收回货款的难度很大,我公司也不肯对该公司提起法律诉讼。在我对该公司发货时,负责发货的不仅有我的签字,也有总经理的签字,总经理才是最终的发货确认者。而且我认为,公司扣下来的1万元提成工资,是我做其他业务并收回货款后的应得提成,公司不应该不给我。 另外,因为我已经离职半年,申请劳动仲裁应该会因为超过60天时效而被拒绝,但根据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法释〔2006〕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托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我应该可以以公司给我的这个证明,来向法院提起普通民事纠纷诉讼吧?公司如果以劳动合同条款的规定进行申诉,法官会不会支持他?我应该对未收回的货款承担50%的损失吗?我胜诉的可能性有多大? (二)在我3年零4个月的工作期间,劳动合同是一年一签的,劳动合同到2005年12月31日到期,到期后公司没有和我续签合同,但我一直工作到2006年7月1日才被公司通知离职,离职时公司认为是劳动合同到期解聘,仅赔给我1个月基本工资1700元作为经济补偿。我认为,虽然合同期期满,但是公司并没有马上将我解聘,而是继续维持劳动关系6个月,应该视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公司主动将我解聘,应该视作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关于对《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五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公司应该发给我4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工资以离职前最后12个月的平均工资(2100元)为标准,总金额应该为8400元,应该补偿我6700元。 另外,因为我已经离职半年,申请劳动仲裁应该会因为超过60天时效而被拒绝,如果我不服仲裁,我应该可以在15天内向法院起诉,我想请问律师,如果我起诉,胜诉的机会有多大? 如果和(一)中的工资争议一起起诉,是应该提起普通民事纠纷诉讼还是劳动争议诉讼?如果我在仲裁机关以超过60天仲裁时效拒绝我的仲裁请求后,15天内向法院起诉,法院有没有可能不受理? 诚征广州风险代理律师,总标的约17000元,胜诉后我可以付判决执行总金额20%作为律师费,如果败诉我付500元辛苦费,有意者请电话联系

劳动纠纷
2007-01-29 10:17:3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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