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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2019年4月16日至19日连续四天到建设银行某中心支行门口尾随着去银行交款的多名女交款员,伺机用砖头打伤交款员后抢劫,均因附近工地有值班人员巡逻,未敢下手。 问:被告人的行为属于何种故意犯罪形态?请简述理由。

房产纠纷
2020-05-11 18:53:13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产生、发展和完成犯罪的过程及阶段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按其停止下来时犯罪是否已经完成为标准,可分为两种基本类型:一是犯罪未完成形态,即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中途停止下来,犯罪未进行到终点,行为人未完成犯罪;二是犯罪的完成形态,即犯罪既遂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没有在中途停止下来而得以进行到终点,行为人完成了犯罪的情形。根据犯罪停止的原因或停止时与犯罪完成的距离等的不同,犯罪未完成形态可再分为犯罪预备形态、未遂形态和中止形态。
  • 犯人已经被定罪的,不能叫做犯罪嫌疑人,而应该称为罪犯或犯人。
      根据法律规定,一个人是否构成犯罪,应该由法院来判决,在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前,不能认定此人构成犯罪,而内能说是涉嫌犯罪。所以在法院判决前,应称为犯罪嫌疑人(在法院审理时则称为被告人)。
      但是,如果你所述“定罪”仅是指当事人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被采取刑事拘留、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的,那不能称为被“定罪”,而仅仅是涉嫌犯罪,所以应该称为犯罪嫌疑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所以在没有履行法定程序,经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判决生效之前,任何被告人、犯罪嫌疑人都假定为无罪,不能称为罪犯。只有在法院判决生效后才能称为罪犯.受到刑事指控的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照法律规定,他们在不同的阶段有不同的称谓。在刑事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即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起诉前,被称为犯罪嫌疑人;在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被称为刑事被告人。无论是犯罪嫌疑人还是被告人,未经人民法院判决,都不得认定为有罪。
    只有法院判决才能叫定罪,在法院判决之前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都无权定罪,所以严格讲:犯案人被定罪以前叫犯罪嫌疑人,被定罪以后就叫罪犯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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