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的问题和陈述的案情不一致。不知究竟是以甲的名义还是以乙公司的名义与丙签订租赁合同?乙公司是何时成立的?如果乙公司成立在先,甲租门面在后,可以考虑乙公司出一份事后追认书,追认甲是受乙公司委托代理乙公司与丙承租门面,租赁关系的主体是乙公司不是甲个人,因为实际使用门面的是乙公司,如果交房租水电费也是以乙公司的名义,我个人认为法院应当认定乙公司是适格主体,甲个人作为受委托人不应当承担责任。如果丙不知道甲和乙公司的委托关系,看看合同法第403条吧。
1、如果是以甲个人名义与丙签订合同,之后才成立乙公司,签订和履行合同的主体是甲,丙不能告乙公司,甲以门面使用权作为对于乙公司的出资是甲和乙公司之间的事,乙公司不是租赁法律关系的主体。
2、如果乙公司经判决不需承担实体责任,那么丙申请保全乙公司的财产就是错误的。待案件判决以后,乙公司可以另案起诉丙要求赔偿。
3、不知租赁合同中是否约定合同到期或解除甲的装修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如没有约定,甲可以提起反诉要求丙作价予以补偿。
4、本案关键是如何减轻甲的责任。可以考虑2003年12月10日丙断水断电,在合同未解除的前提下丙的行为也是违约,也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另外丙的行为致使门面无法使用给甲造成损失(包括租金及“营业损失”,租金可以直接抗辩,“营业损失”应指甲可分利润和对乙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甲未提起反诉的不能抵销丙的请求)。
1、2、3、4指的是甲个人为主体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