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以前的男友同居四年,02年七月因身体不适返乡,9月至深,得知他已在我回家这段时间已通过互联网与之密切来往,而县他已去她家两次(事后得知),由于事发的比较突然,又因身边没有一个知已的人帮忙,灰心之余向他提出分手,分手时向他索要数万现金,他未答应,并许诺写下一份承诺书,答应每月付五仟(期间他还在经营共同开了两年的模具加工店,正在盈利中),但自从他分两次共付我壹万伍仟元之后(我离开了那个地方)就再也没有拿到过一分钱. (对不起!先前那份填写的太匆忙,所以有错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