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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2017.10.我被刑事拘留,2017.12又被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1.24又被收监到看守所。同年4月接到审查,6月接到起诉7月开庭,11月23接到裁决书,检察院撤诉.27接到不起诉决定书29被释放通知书。请问申请国家赔偿的话提出那几项

行政纠纷
2020-04-20 21:02:39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取保候审的条件: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 取保候审,是指侦查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担保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不逃避或妨碍侦查,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它通常对犯罪较轻,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对其行动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采用,申请取保候审是有条件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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