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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您好!2015年6月,我被某县检察院以涉嫌玩忽职守罪立案侦查,并取保候审措施,后向县法院提起公诉。同年11月县法院第一次开庭后当日将我逮捕,羁押36天后变更为取保候审。2017年1月县法院二次开庭后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无罪,检方抗诉。二审法院开庭审理后拟维持原判,市检察院又提出撤诉,法院随发回重审。2018年3月县检察院撤诉,8月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作出不起诉决定。请问,我如果申请国家赔偿,应向县法院还是县检察院申请?

行政纠纷
2018-08-12 15: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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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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