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矿山生产规模变更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市、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变更生产规模的审查意见;
2、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3、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4、地质报告及矿产资源储量备案证明(资源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评审意见(煤炭处或非煤处);
5、煤炭企业变更生产规模,还需提供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核定生产能力的文件(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6、扩大生产规模,还需提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三个独立方案或三合一方案及评审意见和备案资料、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文件(环保部门),地热、矿泉水等流体矿产只编制开发利用方案;
7、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需提供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