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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我按照公司的要求提前一个月向公司递交了辞职信,离我们合同上的期限还有三年。在我们当初和公司签订的合同上有这样一条赔偿金规定“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在合同期未满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按相差的年度,以解除合同前一年乙方的月平均工资为标准(一年一个月)支付赔偿金给对方”。另外,这份合同上也注明了我的月工资是1300元,而实际上公司发给我的月工资是6500元。现在,我们公司要按我的实际工资即6500元来算我的赔偿金,可是我觉得应该按合同上的1300元来算。请问哪种计算方法才是正确的?谢谢!

劳动纠纷
2004-06-23 19: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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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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