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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孙某应聘A公司业务员岗位,双方签订了《劳务协议》,协议约定:劳动期限1年,其中试用期1个月,公司每月10日支付孙某上月劳务报酬4200元,须遵守公司员工守则等。2019年10月由于孙某没有完成当月销售业绩,公司拒绝向孙某支付当月报酬,并以效益不好为由将孙某辞退,未支付任何补偿。孙某遂提起仲裁,认为双方应为劳动关系,公司应支付当月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双方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其它综合
2020-04-24 03:22:00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能否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参 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在具备一定条件时,劳动关系成立,在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 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 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该规定采用列举式,属于开 放式规定,说明任何能够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均可能被法院采信。
  • 劳动争议纠纷中,对双方之间法律关系性质的认定即双方是否建立或存在劳动关系,直接决定了双方权利义务的内容,因而往往成为争议的焦点问题。前文已述,劳动关系的建立并不以是否签订书面合同为前提,而是以实际用工为要件,那么对于劳动关系的认定的具体依据是什么呢?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以及相关司法实践,劳动关系是否成立或存在一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考察: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主体资格;
    (2)劳动者是否向用人单位提供有报酬的且为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的劳动;
    (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否适用于劳动者,即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和工作安排。
    认定劳动关系,要求同时具备上述情形,第一方面系要求建立劳动关系的双方均为适格主体;第二、三方面可归结为劳动者事实上为用人单位提供有偿劳动、成为其内部成员并接受其管理,即用人单位存在用工行为,其反映了劳动关系的内容和实质,缺乏劳动要件根本无从建立劳动关系。
  • 在劳动者没有不胜任工作、违反劳动纪律、重大过错的情况下,公司无故解除合同应当按2倍补偿金进行补偿。而辞退方面,公司应当提前1个月通知,所以公司应当支付工资到劳动者接到书面通知(切忌不要口头通知即离职,公司可能主张员工无故离职)后的1个月,并支付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6个月的,补偿半个月工资,因被无故辞退,在此基础上双倍)。另外,应关注是否签订劳动合同(若未签订,自工作后1个月起计算双倍工资)、是否实习期、是否有缴纳社保等情况。并注意保留各类工资及工作凭据。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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