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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3年12月超市开业至2004年4月10日因公司管理混乱,在服务台共计丢失四本发票。公司作出如下处罚:服务台5名工作人员及我(我是生鲜部主管,因开业至今服务台一直无主管,便由我兼管,但并无任命书。)全部按失职论处,记大过一次罚款500元,并全部转岗为电梯工,月薪500(原月薪970——2550元不等)。实际就是变相逼我们辞职而不必支付我们违约金。4月22日我们全部办理了辞职手续。

经济相关
2004-05-15 07:3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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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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