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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1日,到梦嘉缘园林公司任职主案设计师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资3000元加项目提成,工作期间,每天工作超过8小时,因为做设计,经常加班是常事。公司于2020年3月30日提出公司管理制度,要求员工离职得提前一个月告知,4月1号生效,有异议的在4月1日之前提出建议。4月7日有员工离职,但并未提前1个月提出离职申请,4月15日我提出离职申请,老板已同意,但在办理离职手续时,要求我要再5.15日才能离职。如果不按照公司流程走,将不发我2月份工资。我当时就没有办理离职手续,把在职期间所负责的项目拷贝并删除,这些项目都是我自己的脑力劳动的成果,我想咨询一下公司的制度是否成立?我删除公司资料是否犯法,劳动仲裁是否能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

其它综合
2020-04-17 20:59:0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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