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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3月份我受任于厦门汇嘉盛实业有限公司,5月20转正式工,负责广东番禺的业务工作,工资是月结70%,由业务员回厦门结算,30%分为年终和累计奖金。但从9月份到11月份公司一直没发工资,于是本人提议回厦门结算,刚好有客户向公司还款2万(本来是由客户直接汇回公司的,但那天客户见我要回去就给我带回)于是我就带着2万回到厦门,但由于老板不同意我回来,并说回来就别在公司做了,所以我就没打算回公司做辞职手续,那时是11月20号,12月20号听到集美公安局内部的消息说已经立案本人为职务侵占,本人就带着2万和公司在我手上所有的帐单到集美公安局投案自首,但本人的笔录是说本意就不想还那2万钱,而是当做公司欠我的70%工资和30%奖金(共2万多一点点)。这样是不是就可以构成职务侵占罪。

公司企业
2004-05-08 21:44:2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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