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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3月份本人受任**有限公司赴广东番禺片区业务,5月份签定合同,抽成按当月70%,30%为年终奖和累计奖金。但是从9月到11月公司都没给我汇钱,所以本人在11月20号向业务经理申请后回厦门,刚好有客户叫我带回欠公司的款项2万(本来都是客户直接汇回公司,但客户知道我要回厦门就叫我带回)我回厦门没回公司,联系老板说不回公司结算,直接把2万当做我的工资(3个月70%月结奖金和20%年终奖金和10%的累计奖金共计2万余元)公司不肯,之到后来联系不到本人,于是报案职务侵占,本人在12月20号得到内部的消息后投案自首的。笔录不利:本人自称不想还那2万,想直接当做工资抵。本人现在翻供说不是不想还,而是家里有事来不及还可以吗?几率多大?

交通事故
2004-05-08 22: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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