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第四条第三款明确规定:维护就业公平,坚决纠正针对疫情严重地区劳动者的就业歧视。即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不得发布拒绝招录疫情严重地区劳动者的招聘信息;不得以来自疫情严重地区为由拒绝招用相关人员。若受到歧视时可以通过三种方式维权: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投诉用人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受“恶意解雇”“恶意欠薪”等就业歧视的,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以侵害平等就业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祝您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