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03年5月由网上获知信息,进而同一二手房卖家订立了一份15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于当年6月分期交付房款、权属变更后的房产证、土地证及房屋,现卖方已交付更名后的房产证,我也按协议支付了8万元。但在办理土地证变更时,因此土地证性质是“划拨”按国家规定变更权属时需要交纳房屋评估机构估价的40%左右的土地出让金,在房屋买卖协议中仅有过户“手续费”各自承担一半的约定,而未涉及土地出让金的承担问题,此项金额又较多,现卖方丝毫不原承担,我多次同其协商,并表示愿意承担一半的出让金,但还是无法达成谅解。现我以卖方协议中订立的手续费各自承担一半为由,并以当初购房价为市场价格(应包含土地出让金)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其交付土地证和房屋。法院已开庭受理,卖方在庭审时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划拨土地的出让金由受让人承担为由,明确不承担此项费用。现尚未有判决结果。我想请教专家如法院判决驳回我的请求,而我选择上诉或另案起诉可依据哪些法律条文的支持,能否胜诉。急切期盼专家的辅导和解答,万分感谢! 另外,该案情中尚有如下情节,在买卖双方订立15万房屋买卖协议后,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时为少交过户费用,向房产管理部门提交的是9万元的买卖协议,为房产管理机构所接受.卖方在交付更名后的房产证后,又将该房屋出租给第三方使用,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