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同时情况特殊者,还应依法提供如下相应证明材料:
属于委托登记的,需提供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已生育进行登记的,需提供已出生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
夫妻双方中一方为外省户籍的,需提供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出具的婚育证明;
合法
收养子女的夫妻,需提供由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
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桥并有子女在境外定居的,需提供由户籍管理部门(或侨务部门)出具的回国定居的证明和回国定居前所生子女在境外定居的证明;
夫妻中一方为港澳台居民或外国公民并有子女在境外定居的,需提供一方婚前或双方婚后所生子女在境外定居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