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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旅游者的相关法律制度 1、2012年1月,刘某等13人从沈阳来到广州参加培训。培训结束时,他们找到广东A旅行社,要组团作广州一日游,并签订了《国内旅游组团合同》。组团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游客在旅途中发生了非故意的、非过失的或无法预知的意外事故,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当天下午五点,旅游团在结束了一日游准备乘车下山时,旅游车失控,冲出路面,坠入六十米的山涧。被甩出车外、挂在山坡树上的随团导游在第一时间用移动电话报了案。在武警战士、公安干警、旅行社职工和群众的协助下,刘某等游客得到了救助。受伤的游客被很快送到医院抢救。2月10日,广州市交通大队对事故做出认定:大客车制动效能、转向器不合格,负事故全部责任。由于该旅游车是旅行社租借另一家客运公司的,所以,旅行社对张某等人提出的违约赔偿要求不理睬,认为应由运输公司承担责任。双方协商不成,张某等人将旅行社告上了法庭。 请问:  (1)本案涉及哪些法律关系? (2)刘某等受伤游客该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 (3)相关法律责任应由谁来承担? 2、v旅客因飞机剧烈颠簸,导致某旅客心脏病发作死亡,是承运人承担责任呢?还是旅客承担责任?

交通事故
2020-04-17 10:4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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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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